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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苏教育学院分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7日 | 作者: | 点击量:[]

江苏教育学院分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教育学院分院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院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具有分院正式学籍的五年制师范类和五年制高职类学生。已试行学分制管理的分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分院应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分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时承诺承担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各分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学校或原地区。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按规定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分院管理办规定的学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分院管理办。

 

第二节  考核成绩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制。实行学分制的分院按照学分折算规定计算学分。考核成绩(或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必修课的考核以考试为主,成绩分为学期成绩、学年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学期成绩以期中考试和平时成绩(含学习表现和平时测验)各占百分之三十,期末考试成绩占百分之四十(未安排中考试的科目以平时成绩占百分之四十、期末成绩占百分之六十计算)计算。学年成绩以上下学期各占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十四条  选修课的考核以考查为主,采用等级制记分。由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堂提问、作业、实验等情况,结合平时测验结果,每学期结束前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践(专业实训)活动。成绩由实习(实训)单位指导老师和分院指导老师协商后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第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训练。各分院应根据专业要求,制定相应的训练科目及考核标准,并认真组织考核。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认可的技能考核,取得相关证书 。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1.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 一学期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和考查,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或无故缺席考核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分院教务处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进行补考,成绩记载均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最高成绩为及格,如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事先经批准缓考者,需参加补考,并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缓考和补考要求均与正式考核要求相同,不得降低。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应热爱祖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分院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课外活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准假和请假无故延期的,作旷课论。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旷课时数,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事后不予补假,按旷课处理。学生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补录取分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1. 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分院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 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3. 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4.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分院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分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转专业、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毕业年级的;

3. 高职专业转师范专业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应予退学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在本分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批准,报分管办备案;

2. 在本市分院间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分院和转入分院分别签署意见,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分院管理办备案;

3. 跨市分院间转学或申请转出分院外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分院和转入学校分别签署意见,分院管理办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4.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校或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所缺课程可通过插班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补修并参加考核。学生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经批准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培训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专学应在一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两个月以上的;

2. 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 确有其他情形,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分院批准,报分管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二次,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执行下列规定:

1. 休学学生应当在得到批准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4. 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5. 学生休学期间,分院和分院管理办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书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进必须由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组织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进一步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 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六节  升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或只有一门不及格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门以上(含二门)但不足五门,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准留级一次,超过者令其退学。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级期间须向学校补交一年学费及住宿费、学杂费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内补考后)考试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的;

2. 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的;

3. 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8. 因其他原因,经分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后送分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由分院批准,报分院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于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者,可不发任何证明。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分院及分院管理办公室共同核准,准予毕业,由江苏教育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重点放在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完成规定学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参加原分院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的,换发给毕业证书。

因毕业鉴定思想品德不合格、实习成绩不合格或毕业前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区组织作出鉴定,达到合格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

凡作结业处理,后又按相关规定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或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可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由分院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按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助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第五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类表彰、奖励的名称及相应的条件、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奖励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节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至少为半年,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予以撤销或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至少一年。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 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 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7.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而又坚持不改者;

8. 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的;

9. 违反分院规定,严重影响分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者;

10.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则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1. 分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2. 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3. 对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复核,报校长批准;

4.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分管办备案;

5.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其家长。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有关材料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用各分院、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执行。各分院可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6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教育学院分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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