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院与各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九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学院。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对跨校修读的学分可予互认。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分院进行考核,学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也可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
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分院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
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同时,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
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对学生操行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或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审核同意,可参加分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院规定的,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向分院申请并交验证书,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重修的学生应事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院可安排随开课年级跟班重修或另行组班重修,也可以自修等方式进行。五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不安排重修,毕业之前由分院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个别课程经分院教务部门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
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3者(统计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可以升级。
学生升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由分院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课),可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个学分及以上者,分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分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学生因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分院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年满16周岁,且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分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户口不做迁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自理。学生休学,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分院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凭退役证明办理及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也可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分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经分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2.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是其他高等院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
3. 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4. 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5. 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学院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四十条 分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但必须由学生签字认可后,报经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三年级及以上的;
3.招生时确定为单招、定向、委托培养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在学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专业跨大类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由本人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当本着公正性原则,兼顾个性发展的需要,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 在本分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批准;在分院间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分院和转入分院分别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2.申请转出本院者,须经所在分院同意,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3.申请转入本院者,须由原所在学校提供同意转出的公函和学籍材料,经拟转入分院同意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凭教育厅出具的转学专用函件,至转入分院办理手续。
4.学院对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和7月。
5.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校或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和转入本院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所缺课程可通过插班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补修并参加考核。学生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职教育学业的,允许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同意后,可转至其所属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分别报学院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分院批准,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重修等),超过规定在校修业年限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7.因其他原因,经分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分院批准学生退学,须经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条款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分院须通知到其家长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2.退学学生应在分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因患病或意外伤残退学者,要求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分院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者,可不发任何证明。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办理。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热爱祖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分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凡分院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旷课1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入考勤。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分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凡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有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取得国家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均可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分院审核确认后报学院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2~4学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违法、违反学院或者分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由分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处分有以下五种: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对其察看的,先办理结业,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考察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偷窃、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
7.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的;
8.其他违反学院、分院规定,严重影响分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和决定,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分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分院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院和分院应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分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分院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分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程序向学院乃至进一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分院、学院或者省教育厅相应地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分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分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试行主修与辅修制
第七十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综合要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试行主修与辅修制。
第七十一条 主、辅修系指以就读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申请辅修的学生应修读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其学分应不少于20学分,辅修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分别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写实性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夕,由分院作全面鉴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审核批准,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对部分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其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证与同届毕业生一起发放。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有主要课程、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二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原所在分院认可的重修或补考,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或补考不及格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总计修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超过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且所学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七十七条 毕业生审核工作由学院和分院共同负责,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七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若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院核实后,学院出具毕业证明书。
第十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的学籍由学院实行电子化管理,分院也应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院和分院分别留存毕业生永久性相关电子档案。
第八十条 分院应定期上报学籍材料。分院需指定专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将本学期学生注册、升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学院。学院每学年与分院核对一次学籍材料,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分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分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学籍卡》、《成绩表》、《体检表》、《奖惩决定》、《毕业生登记表》等书面学籍档案材料由所在分院保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由分院代表学院转至有关接收单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院,各办学点参照执行。各分院可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