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强化学籍管理,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条件,维护学生的学习权益 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试行)》(苏联院学(2021) 4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规范有序。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各专业就业状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在教育质量和资源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2.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 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相应年级的;
4.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相应年级的;
5.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学校认定必须转专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四、五年级学习的;
2.中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的;
3.应当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的;
6.未通过学校考核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进行专业调整,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并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批准, 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程序
1. 拟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年的一月和五月,与家长(监护人)一起向所在教学系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
2. 拟转专业学生所在教学系和拟转入专业教学系分别组织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系主任填写确认意见,将转 专业申请等手续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组织考核, 考核通过的,上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4. 分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5. 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批;
6.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批通过后,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专业与转入专业的学习课程情况进行比较,确 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 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7. 获得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七条 转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其它办学单位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的, 可申请转学,且原则上在相同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 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四、五年级学习的;
2.以定向就业、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应当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协调 转学到其他具备培养条件的办学单位。
第九条 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须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向转入学校发函;
2.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且同意转入的,则向学校 单位回函;
3.由学校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递交转学请示等相关材料;
4.经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批准,拟同意转学的,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退役复学时,本专业无相应年级,需要在本校调整专业的,按第六条执行;需要在江苏 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单位间转学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和转入办学单位研究批准,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受理转专业与转学手续的时间一般为每年一月和五月。
第十二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办学单位或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办学单位或 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由学校研究同意,报江苏联合职业学院审批,同意转出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其他院校五年制髙职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 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拟同意转 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核,同意转入的,由联院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