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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 作者: |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条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 20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 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规范有序。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2.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院、办学点(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相应年级的;

4.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相应年级的;

5.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办学单位认定必须转专业的;

第四条 医药卫生类和师范类办学单位中,非护理类和非师范类学生转护理类和师范类专业,只能申请在本校转专业,入学时的中考成绩必须在护理类和师范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之上,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体检要求,在校学业成绩须达到原专业年级排名前5%。转入人数占护理类和师范类专业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具体比例由有关办学单位根据本校教学资源情况研究确定,必要时,学校可组织相关考核。有关办学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办学单位征得学生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四、五年级学习的;

2.以农业、艺术单招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拟转入中考统招专业的;

3.中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的;

4.应当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1.学生转专业须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单位校长办公会研究,拟同意的,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院审批。

2.转专业工作一般由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学单位须对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专业与转入专业的学习课程情况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办学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九条 学院办学单位间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办学单位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的,可申请在办学单位间转学,且原则上在相同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四、五年级学习的;

2.以定向就业、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应当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办学单位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与学院共同协调转学到其他具备培养条件的办学单位。

第十条 学院办学单位间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须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向转入办学单位发函;

2.转入办学单位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转入的,则向转出办学单位回函;

3.由转出办学单位向学院递交转学请示等相关材料;

4.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拟同意转学的,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退役复学时,本专业无相应年级,需要在本校调整专业的,按第七条执行;需要在办学单位间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办学单位同意,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受理转专业与转学手续的时间一般为每年二月和七月, 由办学单位安排专人到学院办理。

第十三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办学单位或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办学单位或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的实施细则,秉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明确条件和程序,建立公示制度,阳光操作。各办学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出我院的,由所在办学单位研究同意,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由学院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同意转出的,由拟转入院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其他院校五年制高职学生申请转入我院的,由拟转入办学单位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办学单位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拟同意转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由学院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同意转入的,由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参加学院按专业群招生与培养试点工作注册的学生,专业认定按学院专业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转专业与转学管理中造成学生学习权益受到侵害的办学单位,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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