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政发〔201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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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及以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制身份退休的人员。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保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高于基准线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审批的标准核定。
(二)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7%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结算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实行全额结算、全收全付的方式结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缴拨。
(四)资金来源。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所需资金来源,按照徐政发〔2003〕96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和代为扣缴。
三、养老保险金支付
(一)支付项目。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职)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特需费、遗属补助以及原由财政负担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原由单位负担改革性补贴项目继续由单位负担。
(二)支付方式。离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度,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按规定日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直接发放。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要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
四、养老保险监督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经办机构要在足额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将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的申报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支付离退休养老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四)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决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五)为确保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财政部门每年为经办机构安排一定的业务费用,主要用于必要的征缴和宣传费用支出。
五、其他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于2013年1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驻徐部省属及部队事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办法仍按照徐政发〔2003〕96号文件规定执行,实施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新增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自行解决。
(三)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本意见未尽事项,可依照徐政发〔1995〕55号、徐政发〔2003〕9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依照本意见另行制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