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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 作者:学工处 | 点击量:[]

2008年8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专科段在籍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原则上从荣获特等奖学金的同学中产生)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评审原则、要求及操作步骤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工处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班级、系部上报的初评结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200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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